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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心理因素
作者:佚名 www.ws10000.com 时间: 2007年10月20日
孩子远离伤害(2)



    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是与儿童期特有的心理行为特征息息相关的。幼年儿童大脑的神经系统发育还不成熟,大脑皮层的兴奋过程强于主动抑制过程,儿童的年龄越小,神经的兴奋过程就越占优势,兴奋也特别容易扩散,所以儿童很容易激动,也易疲劳,注意力不能持久,对儿童过高的抑制要求往往会引起高级神经活动的紊乱。儿童动作的发展遵循由粗到细的原则,一般先学会大肌肉、大幅度的粗动作,以后才逐渐学会小肌肉的精细动作。幼儿时期由于大肌肉的发展,儿童会不知疲倦地从事各种活动,但是他们的精细动作又不够发达,所以常常笨手笨脚。儿童极喜欢模仿,常常不厌其烦地重复同一动作,他们的模仿并不限于某个具体行为,也可以是同一类行为。

    婴儿期儿童空间知觉和时间知觉的能力都还相当差,注意和记忆的发生都依赖于客体本身的形象性、生动性和新奇性。他们的思维是直觉行动思维,即儿童依靠感知和自身动作进行思维,思维在动作中进行。在思维进行时,儿童只能考虑自己的动作所接触的事物,只能在动作中而不能在动作之外进行思考,更不能计划自己的动作,预见动作的效果。他们不是先想好了再做,而是边做边想。婴儿期儿童的情绪表达具有易变性、易冲动性、易感染的特点。到了3~6岁的幼儿时期,儿童的思维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即他们的思维是依靠事物的具体形象或表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彼此联系来进行的,并不是依靠对事物内在的本质的理解;幼儿的情绪表现完全是外显的,缺少控制的,情绪常常极度强烈而高涨,有时会出现极度的恐惧,有时会莫名其妙地发脾气。幼儿对想像中的事物诸如黑暗、动物、家禽、鬼怪的害怕加剧了,对讥笑、斥责、伤害等威胁的焦虑也增加了。

    儿童好奇心很强,具有强烈的探究欲,其表现之一就是与动作相联系的“破坏”行为。儿童的自我意识已经开始萌芽,自主性有所发展,儿童初步认识了作为个体的我和我的力量,喜欢处处显示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儿童产生了与成人消极、不合作的行为,如柜绝接受成人的命令或要求,常以身体的抗拒、沉默、退缩等方式与成人对抗,样样事情争着要“我自己来”,不愿意接受成人的帮助。儿童的道德感是简单和肤浅的,他们常常凭感情冲动而活动,其行为完全是自我中心的,有时连现实和想像也分不清。

    儿童特有的这些心理行为特征导致他们常常会采取一些危险性、攻击性的行为,以致造成意外伤害。例如,儿童的好奇、好动、喜欢模仿、易兴奋、好冲动、自我意识的增强等特点会使他们在背着成人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动,然而他们的精细动作不够发达,自主行为能力和自我抑制能力差,思维也不够成熟,不能意识到某些行为的危险性,最后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很多意外伤害如车祸、溺水、烧/烫伤、中毒、跌落、窒息都是在大人看护不周时儿童的危险性行为导致的。还有的儿童意外伤害是由于儿童的不正当要求未被满足产生心理压力,或被反锁在家中产生恐惧心理而采取的攻击性、防御性行为造成的,如儿童为表示对家长的不满而故意服用有毒物品而造成的中毒或从阳台、窗口翻出造成的跌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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